保险公司业务员骗刷客户信用卡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刘某,在办理业务中,名义上帮助客户设置卡密码,实则暗中熟记客户的信用卡密码,并借机骗取信用卡套现。除此之外,他还恶意透支妻子的多张信用卡,在银行催账后仍不归还。昨日,记者从西固区法院获悉,刘某的行为因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8个月。
现年41岁的刘某曾是某保险公司区拓部工作人员。据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刘某在兰州市西固区某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时,为小李办理了一张某银行信用卡,在帮助小李设置密码时,刘某记住了该信用卡密码,后借口将小李信用卡骗走,通过购物及POS机套取现金等方法,获赃款27000元,又骗取小李的万能保险贷款20000元。另外,刘某还将小李让其代缴的20000元保险费侵占,赃款已挥霍。
2010年10月、11月,刘某用相同的方式通过购物及POS机套取现金等方法骗取汪某某28000元、赵某某14000多元用以挥霍。2011年11月,刘某利用其兰州市西固区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将唐某某让其代缴的保险费24000元挥霍。2008年7月至2009年8月,刘某透支妻子招商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3416.14元,利息人民币1009.15元、滞纳金及取现费用合计人民币986.66元。2008年9月至2012年4月,刘某用妻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2194.58元,利息、滞纳金及取现费用共计人民币19885.40元。2012年2月至10月,他又用妻子浦发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3522.60元,利息、滞纳金及取现费用等共计人民币9607.74元。2012年10月26日还款人民币4000元,其余的现金已挥霍。之外,刘某在2008年5月至2012年11月间,透支自己的两张信用卡,费用近20000元。
西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