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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失效保单可选择恢复保障
07.08.2014 13:27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中国保监会日前决定开展人身保险失效保单清理专项工作。所谓失效保单是指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以及效力中止满两年可以终止的保单。清理范围为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生效、截至2014年6月30日24时,所有缴费期为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失效保单。保监会要求各公司要规范清理工作流程,妥善开展失效保单后续服务。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07.08.2014 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