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酒泉市严格环境保护问责实施细则》强化环境保护责任

26.01.2016  16:12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酒泉市环保局结合酒泉实际,制定了《酒泉市严格环境保护问责实施细则》。1月22日召开的酒泉市委常委会议对细则进行了研究讨论,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

该细则分五部分,分别是总则、问责情形、责任划分及追究、问责方式和程序、附则,对在落实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并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

实施细则对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应当问责的情形;市委、市政府和县(市、区)党委、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含内设机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应当问责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划分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了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含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环境保护问责实行源头追溯和终生追究制,从责任行为或者责任事件的决策、审批、监管等各环节追究监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实施细则强调,在问责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部门、单位和当事人应当主动接受问责调查,有阻挠、干扰问责的,应当从重问责。(酒泉市环保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