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存款变保单储户状告保监局 今年以来兰州中院已受理类似案件四起
原标题:2万存款变保单储户状告保监局
中国甘肃网7月18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 实习生 李明珠 路尚琼) 2万元的存款意外变成保单,事后储户因对监管部门作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不能接受,遂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起诉至法院。昨日,这起行政案件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同时记者从兰州中院了解到,2015年以来,兰州中院已受理类似案件四起,其中两起是起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一审已经作出判决;另两起是起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本案就是其中一起。
A案情
存款变保单储户状告保监局
2015年1月,包某及其子陈某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保监局)提交了《投诉书》称,包某于2010年9月30日在建设银行榆中县支行办理储蓄业务时,被该行工作人员使用隐瞒、欺骗手段,诱骗其购买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要求甘肃保监局进行核查,严惩欺诈销售违法行为。
同年1月13日,甘肃保监局以甘保监投诉[2014]第342号《投诉告知书》告知陈某:对其投诉建设银行榆中县支行、新华人寿甘肃省分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的事项予以受理;对其要求建设银行榆中县支行赔偿全部本金2万元及同期利息、要求新华人寿给予6万元赔偿的事项,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甘肃保监局经调查后,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甘保监消费投诉[2015]第3号《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给陈某。该告知书对投诉人投诉的关于“没有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未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等十二项问题逐一进行了答复;并对保险公司未向包某寄送《红利通知书》的违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同年4月3日,甘肃保监局向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发出《监管函》。陈某对甘保监消费投诉[2015]第3号《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不服,于同年3月24日向中国保监会进行投诉,要求对甘肃保监局不作为行为进行核查。中国保监会于4月22日作出保监核查[2015]第0l4号《投诉核查意见告知书》,认为甘肃保监局对陈某的投诉事项调查处理基本适当,决定维持甘肃保监局的处理意见,并向陈某邮寄送达了《投诉核查意见告知书》。
包某对甘肃保监局作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不服,于2015年6月1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撤销甘肃保监局作出的甘保监消费投诉[2015]第3号《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二)对甘肃保监局及中国保监会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尽责履行监管职责进行查处。
B庭审
被告回应无证据无法认定
7月17日,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在兰州中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包某之子陈某出庭参加诉讼,并当庭提出,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建设银行榆中县支行的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刻意夸大收益,隐瞒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提前退保的损失,此行为存在欺骗,而甘肃保监局在收到投诉后,未对保单上的笔迹进行鉴定,便不负责任的认定“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存在代抄风险提示语句、代签名的情形”,这种没有认真调查就下结论,纯粹不负责任。
被告方甘肃保监局当庭答辩,在其调取的相关证据中,保单签收回执单上有明确记载保险价值、产品的经营主体、投保风险,保险责任、费用退除等信息,单据上有包某的签名。在保险销售后,也有工作人员对包某的电话回访录音,录音中包某明确表示对产品了解。以上可以说明,原告陈某所提的“恶意隐瞒风险,未提供有关保险资料”的说法不能成立。而对于笔迹鉴定问题,甘肃保监局称,自己不是法定的鉴定机构,不具有笔迹鉴定的资质,更没有代替原告进行笔迹鉴定的义务,原告诉称,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过程中伪造原告签名,这属于双方的民事法律纠纷,甘肃保监局依现有手段无法清晰分辨笔迹的真伪,保监局告知原告提供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但原告明确告知不提供。于是保监局作出,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存在代抄风险提示语句、代签名的情形。
C延伸
近年来,随着金融衍生工具的广泛出现,储户到银行办理储蓄业务时,在银行业务员的介绍下,购买保险产品或者基金等理财产品的事经常发生。
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及法律责任规范不足,消费者的金融知识贫乏,风险意识淡薄,盲目购买销售人员推荐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一旦出现亏损或者对获得的预期收益不满,便认为被银行或者保险公司欺骗诱导,造成财产损失,于是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申请解决。一些消费者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答复或处理决定不服,转而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以来,兰州中院已受理类似案件四起,其中两起是起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一审已经作出判决;另两起是起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本案就是其中一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副局长潘波在参加当日庭审时说,这起行政诉讼的起因是,原告要求保监局对其与第三方的民事纠纷进行处理,保监局依职权,在调查事件后,以告知书的形式进行了答复,调查书的内容都是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的描述,也就是告知原告,通过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原告所反映的事实存在,而不涉及任何对原告实体性权利义务的处分,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任何影响的,不应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