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后公布实施

07.09.2015  15:57

201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经过两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号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新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1996年起实施至今,这是第一次进行修改。新修改的成果转化法从最初的37条增加至52条,修改和新增条款主要围绕推动科技成果处置、收益权改革,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报酬制度等方面。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各个链条。

新法在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中有突出表现。如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5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与科研人员商定奖励报酬的……科技人员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第18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第43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新的法案全面调动了科研人员所属科研单位进行科技转化的积极性,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对科技人员奖励的下限。

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美国欧洲等国近些年也通过修改法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人员积极性,也催生了大批优秀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高科技企业,此次我国这一法律的修改实施,无疑会大力提升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促进企业与技术更好的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