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17.11.2017  03:27

    原标题: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对现有民办学校,我省将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实施意见》明确,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民办学校在校生要控制在核定办学规模内

  《实施意见》明确,民办学校的设置,要符合区域内学校布局规划的要求,办学条件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要求,在校生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在收费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严禁民办学校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家长、社会集资或变相集资。对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学校举办者的责任。

  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要纳入预算

  《实施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同时,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捐资激励等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资金,从甘肃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中安排。

  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将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民办学校电水气热价格政策与公办学校相同

  《实施意见》明确,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

  《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将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招生自主权。实施学前、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达到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选用的教材应依法审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

  民办学校师生与公办学校师生享有同等权利

  《实施意见》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政府资助、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记者 方言)

( 编辑: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