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慈善领域第一个以国务院名义印发的规范性、纲领性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2015年8月24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7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有关政策,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省民政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支持发展慈善事业作出了重要部署。李克强总理对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民生改善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全省慈善事业得到了健康快速发展,但是,从总体上讲,我省慈善事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面临慈善氛围不够浓厚,公民慈善理念、企业的社会责任亟待加强;慈善组织数量少,募捐能力较低;发展慈善事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完善;城乡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慈善组织运行不够规范,监管措施不完善;与社会救助的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因此,制定出台我省《实施意见》,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更多地参与慈善事业,有利于培育壮大慈善组织和规范慈善行为,有利于促进慈善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推动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6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及发展目标,第二部分是鼓励开展慈善活动,第三部分是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第四部分是完善和落实激励扶持政策,第五部分是加强监督管理,第六部分为组织领导。《实施意见》大力支持慈善组织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慈善活动在慈善工作领域、实施主体、工作机制、参与方式等方面进行引导,推动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加强对慈善的监督管理。《实施意见》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多方支持慈善事业、加大对慈善工作的宣传力度、建立组织协调机制等方面强化发展慈善事业保障。
三、《实施意见》主要亮点
一是在国务院“突出扶贫济困、坚持改革创新、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新增了“坚持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内容。明确捐赠人自主实施捐赠行为,自行决定捐赠的类别、数量、规模、方式和用途。
二是要求各类慈善组织要围绕全省“1236”扶贫攻坚行动,深入开展“慈善情暖万家”活动,打造符合实际、富有特色的慈善品牌项目。
三是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建立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广泛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四是倡导在城乡社区设立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站(点),方便居民经常性捐赠和捐赠家庭闲置物品。
五是积极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慈善信托、慈善电子商务等新型捐赠方式。
六是提出“发挥志愿服务在慈善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重点面向孤寡老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群体,开展文体、法律、心理疏导、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志愿服务。明确到2020年,全省社区党员干部参与志愿活动的比例达到90%以上,志愿者每年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
七是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明确提出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共享。
八是提出建立甘肃省慈善信息平台。加快省、市、县三级慈善信息平台的建立,促进慈善组织的信息化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我省慈善事业的信息化、透明化和专业化水平。
九是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我省《实施意见》在遵照国务院《指导意见》中“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等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健全完善县级专业慈善组织”,大力发展基层慈善组织,推动建立联合型慈善组织和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等其他慈善行业组织。
十是大力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采取项目资助、合同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拓展购买服务的领域,形成有序竞争、多元参与、共同发展的慈善服务格局。同时,建立健全评估监管体系,提高慈善组织服务质量。
十一是建立表彰奖励制度。明确指出各级政府要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予以表彰。探索建立慈善捐赠回馈奖励机制,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捐赠和志愿服务活动。
十二是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求各级政府建立政府领导,民政、教育、文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宗教、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组织参加的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加强慈善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深入开展慈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实施意见》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须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政府其他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实施意见》要求,民政部门要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发布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
《实施意见》还提到,畅通社会公众对不良慈善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政府部门及行业性组织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等现象和行为予以曝光。
《实施意见》强调,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