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纪委通报9起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6.03.2016  18:25

  中国兰州网3月16日消息 近期,黑龙江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和中央纪委的要求,把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重要任务,严肃查处了一批发生在民生资金、“三资”管理、扶贫开发等领域的严重违纪行为。3月16日,黑龙江省纪委通报了9起典型案例:

  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道办事处中和社区办理廉租住房工作失职问题。2012年9月,社区居民孙某某的母亲去世,其爱人在中和社区主任赵国艳处开具了死亡证明。2013年11月,孙某某隐瞒其母去世事实,向社区提供了其母生前身份证、户口等相关材料,获得了廉租住房。2015年10月,因中和社区审查不严,该社区主任赵国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任党支部书记郝兴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依兰县粮食局原局长闫振国骗取小粮仓补贴资金问题。2011至2012年,闫振国伙同他人虚报1000套国家补贴的小粮仓,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178.67万元,并收受贿赂。2015年5月,闫振国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

  三、富裕县富路镇兴隆村挪用粮食补贴款问题。2009至2014年,兴隆村原党支部书记杨印厚与村会计李民截留粮食补贴资金共计67.75万元,用于村集体车费、招待费、秋整地等支出。2015年7月,杨印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林口县林业局柳树林场套取危旧房改造资金问题。2011至2012年,柳树林场将51户不符合条件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向上申报,套取危旧房改造补贴资金共计86.45万元。2016年1月,该县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刘敏学(县林业局柳树林场原场长)、陈同金(县林业局生产股原股长)均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成员刘凤军(县林业局生产股原副股长)受到行政撤职处分;3人被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

  五、东宁县三岔口镇新立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张雅琴套取救灾资金问题。2012至2014年,张雅琴先后4次授意他人采取伪造受灾户签名方式,套取救灾资金共计6.97万元,用于偿还村集体欠缴电费、发放困难补助等。2016年1月,张雅琴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与其他违纪行为一并处理)。

  六、五大连池市和平镇政府原城建干事张峰帮助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2年,张峰明知有部分农户不是当年翻建的房屋,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报条件,仍伪造了相关申报材料,为农户办理了申报手续,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达100.75万元,并收受贿赂。2015年3月,张峰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

  七、安达市任民镇中心卫生院防保站原副站长邹晓平贪占疫苗接种补助款问题。2013至2014年,邹晓平采取在登记表上不填写具体金额、直接让各村村医签字的方式,将本应发放给村医的疫苗接种补助款7827元据为己有。2015年2月,邹晓平受到留党察看二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被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

  八、兰西县平山镇新兴村原党支部书记王鹏涛违法处置村集体房产问题。2007年,王鹏涛私自将该村价值4.09万元畜牧服务室的所有权变更给本村村民刘某某,并帮助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12月,兰西县纪委将王鹏涛涉嫌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青冈县永丰镇挪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3年8月,永丰镇政府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10万元借给开发商赵某某用于小城镇建设长达525天,致使148户危房改造户未及时得到补助资金。同时该镇政府还存在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5年11月,该镇原党委书记谷万方、原镇长张德军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通报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广大基层党员干部,一定要以案为镜、汲取教训,深刻反思、引以为戒。要强化责任担当。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以上率下,把压力传导到县乡、责任压到基层;县乡党委要发挥关键作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县乡纪委要通过密集检查、专项治理、集中办案等强有力手段,坚决整治和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抓住重点问题。严肃处理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吃拿卡要,甚至欺压群众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基层行政执法单位以权谋私、执法不公问题,以及“小官大贪”等严重违纪问题。要强化督办问责。加强与司法、审计、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梳理问题线索,重点督办,限期办结;对违纪问题多发频发,侵害群众利益突出的地方和单位,坚持“一案双查”“一问三责”,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倒查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综合运用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等惩处措施,定期曝光典型问题,发挥警示作用,形成强大震慑力。(邹慧、徐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