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将依规对核电辐射污染防治 维护环境安全
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5日至28日在兰州举行。会上审议的《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关注甘肃核电辐射污染防治,旨在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
会上,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姚振华介绍,甘肃核产业基础雄厚,位置优越,也使得该省辐射环境风险不断增大。同时,随着电磁技术应用更加广泛,电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规范对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促进核技术和电磁技术的安全利用,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姚振华介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此次二次审议稿立足甘肃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从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生态补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具体可行的规定。
《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辐射设施设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辐射工作档案和台账,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和急需品。此外,组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检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健康档案。
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电磁辐射设施对于居民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
《条例》还提出,为保护生态环境,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生态补偿制度。即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理、处置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应当缴纳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功能修复。
此外,《条例》还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管部门及其主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确了法律责任。其中,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和使用单位擅自改变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主要技术参数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在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期间,还将审议《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等报告。(南如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