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应当从激活宪法开始

27.10.2014  18:05

   作者:朱昌俊

  如果说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方略是一次对于依法治国理念的明确,那么,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则是一次对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路线图的描绘。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这是全会明确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亦是依法治国路线图的具体展示。

  但除此之外,全会公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则是对于依法治国的顶层理念的阐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但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们的宪法确几乎是处于沉睡状态,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的制度还很不健全。如全国人大至今并未启动违宪审查,宪法的根本大法作用无从体现。这一方面,是由于宪法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另一方面,则是宪法在国家法制生活中的地位还有待提高,一些官员还并未认识到实施宪法的重要性。

  其次,由于缺乏对宪法的具体解释,宪法在实施上存在着“不接地气”的难点。也正因为此,一些日常式法律法规往往在缺乏宪法依据甚至是与宪法明确悖逆的情况下就出台,加之宪法监督机制的缺乏,这些违宪的法律法规又往往难以得到纠偏。由于法律的制定缺乏宪法的参照标准,导致的法律不完善,也是依法治国水平不高的一个重要表现。可以说,如果宪法的正常作用无法发挥,依然停留在虚无状态,那么,依法治国就缺乏源头活水。

  宪法的权威和生命在于实施,而激活可以实施的宪法,也是依法治国在当前急需破解的重中之重。正如有关法学专家早就呼吁的,可由全国人大设立常设的专门机构去行驶宪法监督权,如建立违宪审查机制,以便于以宪法为准绳去衡量公权力的行为,为公民权利的损害提供救济。而一次的违宪审查行动,胜过一万次的宪法宣讲。这一切都有赖从宪法实施的监督和宪法的解释上去完善,确保宪法随时都处于激活状态。

  将依法治国统一到依宪治国的纲领之下,才能确保依法治国的法律出台与法律实施确保科学性与严肃性。现实中所出现的权大于法的人治模式,就是严重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现阶段必须再度明确,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律,并非是根据某个领导或部门的意志去制定,而是依据宪法的精神,以宪法为唯一参考标准;任何组织和个人,无论级别有多高,职务有多大,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依法治国,离不开人们对法治的信仰。而在一个司法公信与政府公信受到双重质疑的背景下,法治信仰重建的难度可想而知。而重新开启宪法的生命,则提供了一个最大的契机。因为,较之于一般性法律,人们对于宪法素有更高的期待与信任,其一旦被激活,就可以成为依法治国决心的一次展现。因为,在很多时候,宪法是否得到尊重,宪法的实施是否受到监督,已成为人们判断依法治国水平如何,是否“动真格”的直接标准。

  确立宪法的至高地位,并保证其真正处于一种“工作”状态,实际上是为奠定依法治国的价值基座与实施边界。就目前来看,无论是完善法律制度,还是推进具体的司法制度革新,都宜先通过完善宪法监督机制和解释程序来确定基本的法治框架,以避免少走弯路。同时,激活宪法,也是凝聚法治信仰,令司法革新收获民众支持与信任的最有效手段。因此,依法治国,不妨先从激活宪法开始。(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