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热连续停暖24小时退还当日采暖费
甘肃新闻网兰州11月29日电 据兰州日报报道:11月28日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新修订的《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决定予以批准,并由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条例》规定,热用户应当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缴清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其余应当在本采暖期开始后两个月内缴清。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供热单位可依法提起诉讼,并通过社会诚信体系将其失信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条例》还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供热价格与供热能源价格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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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向用户退还当日采暖费
《条例》规定,兰州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者推迟开始供热时间的、需提前或者推迟停止供热时间的,由兰州市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供热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热用热合同中自行约定。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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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投诉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应在24小时内测温
《条例》规定,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在接到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解决。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室温是否达到标准存在争议的或者对导致室温未达标准的原因存在争议的,可以向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24小时内进行测温,并分析查找导致室温未达标的原因,同时责成责任方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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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管网及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费用,由政府承担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在新修订的《条例》中也首次进行了明确:供热锅炉及附属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锅炉房、换热站至热用户楼栋单元阀前的管网和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更新改造的费用由政府承担,逐年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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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最高可罚款10万元
《条例》规定,供热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不得擅自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兰州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及时接管。对擅自停业、歇业、弃管,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吊销《供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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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缴费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分次缴纳
《条例》规定,热用户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其余应当在本采暖期开始后两个月内缴清。热用户违反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现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热用户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记者方言)
原文标题: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新修订的《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
连续停暖 24小时要退还当日采暖费
原文链接:http://wb.lzbs.com.cn/html/2014-11/29/content_1366246.htm
甘肃新闻网 | 【编辑:刘薛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