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供暖:不得拖欠暖气费 室温不达标的 市民可要求按日退款
原标题:兰州热管办就“温度不达标,居民是否有权拒缴费”答复—— 室内温度不达标,市民可要求按日退款
张家园部分居民燃起煤炉取暖。 记者 师向东 摄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本报自10月22日开通“问暖”热线后,受到各方极大关注,许多市民纷纷通过本报热线、微博微信平台咨询供热事宜。西津西路386号兰运集团家属院的住户侯女士通过本报96555“问暖”热线反映称,去年供暖期间家中温度不达标,今年是否有权拒缴暖气费?
10月23日上午,在兰运集团家属院,侯女士告诉记者,2013-2014年供暖期间,家中客厅的温度一直在13℃左右,多次反映一直未能得到解决。按照去年的室内温度,侯女士并不想缴纳今年的取暖费用。
就此问题,记者在兰州市热管办了解到,根据《兰州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用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标准向供热单位缴清全部热用费,不得拖欠或者拒缴;对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热用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催缴,并书面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对于拒缴和拖欠热用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因停止供热造成的损失由欠费者承担;其所欠热用费,供热单位应当依法追缴;对于在当年供热前缴清全部热用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给予一定优惠。
兰州市热管办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保护采暖用户的合法权益,采暖用户应当及时缴纳费用,如果遇到温度不达标的情况,一方面住户要自行测量、记录家中温度,一方面要求辖区供热单位前来家中进行现场测温。
根据室温不达标的具体原因,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24小时以上供热质量不达标并经供热管理机构核实,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内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半额热用费;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上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全额热用费。
因热源厂责任造成供热管网运营单位供热质量不合格的,由供热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热用费;但应退热用费中的50%由热源厂承担并向供热单位补偿;因停水、停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停暖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采取保暖措施,并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停暖时间累计超过3日的,按日退还超出时间的热用费。 (记者刘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