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地规模依据住房库存调整

07.04.2017  09:43
原标题:供地规模依据住房库存调整

  对库存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减少供地;12—6个月的,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显著增加供地,加快供地节奏

  本报北京4月6日电 (记者刘志强)日前,住建部、国土部联合发出通知,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成为各地下一步工作重点。

  在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方面,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去库存任务重的城市,要减少以至暂停住宅用地供应。各省级国土部门要按照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等五类调控目标,加强对本地区市县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地要结合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尽快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中期(5年)和近3年的住房建设所需用地。6月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和百万人口以上的县(县级市)应编制完成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各地要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减少供地;12—6个月的,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

  各地要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经国土部门和有关金融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结合本地实际和出让土地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包括“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等,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在科学把握住房建设和上市节奏方面,加快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建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

  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管理。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对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要严肃查处。落实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价格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

  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工业厂房改造,完善配套设施后改造成租赁住房,按年缴纳土地收益。在租赁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超大和特大城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