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作风纪律问题线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工信纪监〔2014〕10号
机关各处室、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属各单位: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规范问题线索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甘肃省纪委驻省工信委纪检组
2014年5月28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风纪律问题线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规范问题线索管理,强化执纪监督,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及时有效查处,依据《省纪委关于规范作风纪律问题线索处理工作的通知》(甘纪办〔2014〕16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工信系统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条 问题线索管理,遵循统一受理、集体评估、分级办理、快查快结、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问题线索管理,应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线索受理、入口登记、分类处置、办结跟踪、归档反馈等工作事项,相关领导按规定程序履行督办把关责任。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问题线索的受理,应坚持统一归口、统一初核、统一登记的原则。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一)上级纪委交办的线索;
(二)领导批转的信访线索;
(三)自行发现的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
(四)下级报送的线索;
(五)其他方面掌握的问题线索。
第七条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问题线索,相关责任人初步核实确认后,应及时登记,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线索来源、涉及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政治面貌、违纪违法基本事实等。
第八条 对于已受理的问题线索,必须客观全面登记,建立《问题线索登记簿》和《问题线索电子管理台账》,对问题线索处置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同时做好线索材料归档工作。
第三章 集体评估
第九条 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实行问题线索集体评估制度,建立由纪委主要领导、相关纪检监察干部组成的评估小组,通过评估小组会议方式,对问题线索关联事项进行集体评估,共同决议。
第十条 评估小组对问题线索所有决议事项负责,受上级纪检组织和同级党组织领导,自觉接受其他部门或下级组织的监督。
第十一条 评估小组决议事项包括:问题线索定性、是否立案、事实审查、办理方式、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承办人、办结反馈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评估会议内容应及时形成纪要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可作为线索处置依据,同原始线索材料一并归档。
第四章 立 案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体评估认为,应当予以立案:
(一)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严重违反党纪、行政纪律的;
(三)严重违反机关作风纪律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经集体评估决议,认为可以立案的。
第十四条 对于构成立案条件的线索,承办人须认真填制《问题线索立案登记表》,经评估小组负责人签字、加盖纪检组印章后,方可正式立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不构成立案条件的线索,承办人应根据评估小组负责人批示,及时予以回复,并在《问题线索登记簿》和《问题线索电子管理台账》上详注理由。
第十六条 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下级或委属单位报送的案件线索,评估小组应予以初步核查、评估,再行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七条 评估小组应根据工作实际,定期组织同级党组织、纪检监察人员对问题线索立案情况进行复查,对于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评估小组应作出合理说明。
第五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按照问题线索分级办理、快查快结的原则,评估小组负责集体决议线索性质、办理方式、办结程序、办结时限以及承办人等关联事项。
第十九条 问题线索办理方式,可分为直办、督办、转办、阅处、留存等方式,并综合运用函询、约谈、侧面了解、派员调查等方法。
第二十条 直办的线索,承办人应按照评估小组要求,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督办、转办的线索,处置结果都应按时上报。其中,督办的线索,承办单位调查核实完毕,经与上级纪委有关部门沟通后再行处理,上报结果;转办的线索,由承办人调查处理完毕后,直接上报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评估小组应按季度整理线索处置情况,分析问题线索反映出来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请委党组讨论决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第六章 反 馈
第二十三条 问题线索已办结,承办人应及时将线索处置过程进行全面梳理,并形成书面材料,经评估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反馈于线索提供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承办人应将已办结问题线索的受理登记、集体评估、立案办理、反馈等程序资料汇总成册,齐整归档,以备查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问题线索,是指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二十六条 委属参公管理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后,中央和省委在问题线索管理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