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原告提出80余万元赔偿请求

17.08.2016  11:35

    兰州晚报讯(记者王万盈)由于不能冷静、正确处理邻里纠纷,2015年10月6日下午,白银市靖远县刘川镇罗庄村吊圈社50多岁的妇女叶某手持镰刀将与其家庭因地界问题发生宿怨的妇女周某砍伤在地头,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8月15日下午,此案在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面对公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叶某的指控,附带民事诉讼的5名原告人认为,法院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叶某及其“帮凶”的刑事责任。此外,由于被告人叶某表示没有财产能力就民事部分进行赔偿,法庭宣布当庭调解失败,择日宣判。

    地界积怨引发血案

    今年50多岁的被告人叶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面对检察机关和法庭的发问,身着蓝色马甲囚衣、带着手铐的叶某双手手指不停地相互抓搓,声音低沉。

    据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与被害人周某因地界问题素有积怨。2015年10月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叶某的丈夫杨某在靖远县刘川乡罗庄村吊圈社玉米地旁的空地处挖土修路,被害人周某上前阻拦并与杨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周某持铁锨击打杨某,被告人叶某见其丈夫头部被打破,遂持镰刀在周某身上连砍数刀,致周某受伤后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系锐器作用于左侧肩部,损伤左锁骨下静脉及左肺、致机体快速大量失血、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到靖远县公安局刘川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事赔偿索赔80万元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附带民事诉讼5名原告人及其代理人认为,法庭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叶某的刑事责任,同时,叶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不仅不主动采取措施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反而到派出所以受害者的身份报案,没有投案自首的主观意愿,因此也不能视为投案自首而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根据被害人周某的死亡伤情鉴定及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被告人叶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其家人参与,但时至今日,检察机关只对叶某提起指控,而让共同犯罪的其他嫌疑人逍遥法外。为此,几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出请求法庭对被害人周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

    或许限于文化程度等原因,法庭上,被告人叶某除了偶尔对几名证人证言中的部分细节提出异议外,对其犯罪事实一直供认不讳,也没有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最后的陈述和辩解。有几次,叶某直称“听不懂”,公诉人及法官就部分内容不得不再次对其进行解释和宣读。而其代理人对叶某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只就其系投案自首及初犯、偶犯,请求法庭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针对该案附带民事诉讼5名原告人提出的包括丧葬、误工、精神抚慰等在内的8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法庭当庭提出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时,被告人叶某仅口头表示愿意,却表示并无财产能力予以支付。而附带民事原告人经商议后提出,在没有追加参与伤害被害人周某的其他人为共犯之前,不愿意进行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

    法庭最后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