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建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的具体举措。12月27日,记者从市房产局了解到,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今后两年内我市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增加住房租赁有效供给,强化住房租赁服务,健全住房租赁管理体制。
培育市场供应主体鼓励房产开发企业出租房源
《实施意见》提出,将从培育专业化和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机构、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四个方面入手,积极培育房屋租赁市场的供应主体。
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长期持有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向社会出租,或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企业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企业和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营模式;鼓励各类投资者和自然人依法依规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专业、规范的租赁服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设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有条件的中介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住房租赁专营业务,逐步实现中介机构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允许中介企业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鼓励中介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对整体房屋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等。
盘活存量房用于租赁增加有效供给
为了有效增加住房租赁的供给,我市将采取多项措施积极盘活存量房。据了解,《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改建后如为普通住宅,水、电、气、暖、物业等执行民用价格;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但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同时,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采取购买服务的模式,将政府或国有企业闲置的合法房源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按照市场价格运营管理;对于各项手续齐全的经济适用住房,经配售后的剩余房源,由县区政府回购后,向社会出租,并纳入住房租赁管理体系。
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强化住房租赁服务
《实施意见》明确指出,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已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
承租人为兰外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并以兰州市关于非兰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税收优惠+金融扶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对积极参与住房租赁的市场主体,我市还将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具体措施为:出租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加大住房租赁的金融支持。鼓励开发性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合理测算未来租赁收入现金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分期还本等符合经营特点的长期贷款和金融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