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下发住房救助工作意见 购买存量房转为公租房

23.05.2015  12:16

  甘肃新闻网兰州5月23日电 据兰州晚报报道:“拓宽公租房房源筹集渠道,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5月22日记者获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3部门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住房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以上意见,并表示,住房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要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摆脱“低保”困境但仍符合公租房条件者仍可续租

  具体的住房救助分为两大类,其中,城镇家庭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申请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供养人员资格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轮候对象范围,优先给予保障。“如果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家庭摆脱了‘低保户’的困境,已经配租的房子是不是必须退回?”对于以前廉租房住户普遍关心的这个问题,此次《意见》也给出了明确指导:在住房救助家庭资格复核阶段,不再符合住房救助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同时相应调整租金。

  5月22日记者还获悉,省住建厅已督促各地尽快落实公租房的建设和分配,到今年底前,须确保2012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率达到90%以上。

   农村居民可先向乡镇政府申请住房救助

  对于想获得住房救助的农村居民而言,第一步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人员资格、住房状况进行确认、调查核实并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批决定纳入住房救助范围的,会将其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记者赵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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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讯到2015年底,我市3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市建设局积极挖掘并确定符合绿色建筑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在具体工作中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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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标题:省住建厅等三部门下发住房救助工作指导意见 购买存量房转为公租房

  原文链接:http://wb.lzbs.com.cn/html/2015-05/23/content_1398020.htm

      甘肃新闻网 【编辑: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