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7月1日起调整201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04.07.2016  21:46

  转载(中国甘肃网7月4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邱瑾玉) 兰州市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度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330元,即每个月5027.5元。依据这个标准,7月1日起,兰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兰州市自由职业者和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做了统一调整。

  兰州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为:最低不低于5027.50元,最高不得超过15082.50元;缴存比例由自由职业缴存者在10-21%之间自行选择确定。

  城镇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调整如下: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5082.50元;最低不得低于所在县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以及城关区等五区均为1470元,永登县等三县为1420元。若单位核定的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较前一年度下降的,应提供经审计(政府审计、独立审计)的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和工资资料,由管理中心审核确定。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单位需要降低基本缴存比例的,应根据《兰州市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兰住管【2006】4号),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