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本月起执行新标准

03.07.2016  06:48

    兰州晚报讯(记者赵文瑞)随着我市2015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统计确定,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7月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将按新标准执行。

    根据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去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27.50元。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5082.50元;最低不得低于所在县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等五区均为1470元,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等三县为1420元。

    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单位需要降低基本缴存比例的,应根据《兰州市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后办理。

    对于自由职业者而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为:最低不低于5027.50元,最高不得超过15082.50元。缴存比例可在10%-21%之间自行选择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