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分配教师公寓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相关事宜的通知
新分配教师公寓住户:
经3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同意为教职工以置业担保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的范围
本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教职工仅限新分配教师公寓已择房的住户。其他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教职工不在本次集中办理范围之内,可按日常程序另行申请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1.住房公积金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
2.在此之前从未以任何形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需提供的材料
1.提取教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或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缴纳房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4.租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本单位职工到计划财务处资金科开具,非本单位职工到工作单位开具)。
6.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建行借记卡。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住房公积金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
2.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已还清,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本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3.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不能再申请本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1.贷款额度
最高额度分别为单身职工40万元,已婚职工50万元。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申请金额和下列限额标准计算:
(1)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额度不高于总房款的70%,且不高于首次付款之后的余额;
(2)贷款的月还款本息不得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收入的50%;
(3)其他房产抵押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筹资款总额的70%且不能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70%;
2.贷款期限
贷款的期限为1-20年,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且不长于借款人自申请贷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职工离退休后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贷款利率
按照国家公布的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目前执行的利率情况如下: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2.75%;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3.25%。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1.房产抵押担保。
(1)采取房产抵押贷款方式的,申请贷款职工需提供钢混或房龄在20年以下的砖混结构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注:抵押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
(2)如采取房产抵押贷款方式的借款职工累计6个月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和其他费用的义务时,省中心将处置抵押物予以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处置抵押物所发生的全部税费等费用由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
2.置业担保
(1)采取置业担保贷款方式的, 借款人必须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依法设立的置业担保公司为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如采取置业担保贷款方式,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住房贷款偿还义务时,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代借款人偿还贷款债务。
(3)置业担保保证金为贷款额度的10%(具体由置业担保公司决定),担保费为贷款额度的0.3%加800元,保证金在贷款还清时予以退还,担保费不退。
(4)采取置业担保方式,贷款人必须有担保人。担保人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收入证明》1份(见附件,本单位职工在组织人事部人事处填写盖章,配偶不在本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填写盖章),另收入超过4000元的,需提供6个月以上银行流水(到工资发放银行打印盖章)。
2.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或士兵证、军官证)、户口薄(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抵押人身份证(或士兵证、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借款人婚姻情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及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在省中心二楼服务台现场打印)。
6. 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办理现场银行提供)。
7.《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产权证原件存贷款银行的,复印件须由贷款银行注明并盖章)。
8.《担保书》、《承诺书》(贷款人、担保人在计划财务处资金科现场签署)。
9.贷款人名下有效的建行借记卡。
说明:1.第3、7条为其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需提供要件,置业担保不需提供;2.其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需借款人及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均到场办理;3.置业担保需夫妻双方均到场办理。
四、办理地点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位于兰州市安宁区科教城专家公寓楼一号办公楼,建宁西路与宝石花路十字东南角,书立方斜对面。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权限
申请贷款的教职工请到计划财务处资金科确认贷款担保方式,完善贷款信息并签署《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房产抵押方式贷款,需提供贷款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置业担保方式贷款,贷款人、担保人共同到场,签署《承诺书》、《担保书》,并提供贷款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办理截止时间2016年3月23日。其他材料教职工自行准备,办理贷款时交于建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我处为方便教职工办理,仅负责相关材料的收集与协助发放工作,并无审批权限。
计划财务处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