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允许商业用房改建后租赁

02.08.2019  16:31

  中新网兰州8月1日电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披露,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民众住有所居,可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房保障范围,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近日,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好住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动形成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居民多样化住房需求,甘肃提出,将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退役军人、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同时,企业自建公租房在满足本企业职工居住需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面向当地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配租。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建设一定规模的公租房,面向当地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配租,并纳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管理。为实现精准保障,要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征信机制、审核机制、退出机制。

  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分步实施棚户区改造。支持政府、住房协会或其他社会非营利机构发展共有产权住房。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中推行共有产权住房。支持通过货币补贴、租购人才住房、免租入住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支持医养结合养老地产发展,引进有实力的企业,打造“国际标准CCRC(持续照料退休社区)、宜老住宅、康复医院、高端酒店”四位一体的新型养生养老综合体。

  为健全住房配套政策,引导居民住房合理消费。甘肃提出,围绕住房供应体系建设,实施满足居住、抑制投机、防止供需错配、引导社会预期的组合政策,规范住房市场管理。立足住房基本保障,提倡住房先租后买、梯级消费的新理念,引导居民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在培育住房租赁经营主体方面,甘肃提出,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拓展住房租赁业务。

  同时,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但在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为强化管理,推动住房租赁与销售协调发展,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市州统一规范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线上线下同步服务。要建立住房租赁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以此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完)

      甘肃新闻网 【编辑:刘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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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市二○二○年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今日启动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