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会议支出 不到定点场所开会财政不予报账
中国兰州网8月20日消息 为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省财政厅印发了《甘肃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在确定的320处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对不到定点场所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相关经费。
除电视电话视频会外,优先选择本单位会议室
根据《细则》,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外,应当优先在本单位或本系统价格不高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场所举办,不具备条件的应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内部会议场所可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不参加或未纳入定点范围的,不得接办本单位或本系统以外党政机关会议。各地区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宾馆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数量适当,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会议定点场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价格优惠,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对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对各类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应执行公开、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照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对不履行签订协议义务的会议定点场所依照规定取消资质。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
不得要求宾馆虚报会议天数、人数
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相关规定,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或委托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会议的,应及时结算会议费,不得向下级单位或接待单位转嫁会议费。对在非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会议经费。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提供虚假发票的;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核查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