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定点管理新规发布

07.02.2015  05:40

    【新华社北京2月6日电】财政部6日对外发布新版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更加强调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并明确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此次财政部制定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是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要体现,旨在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办法重申,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各地区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照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

    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

    办法强调,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此外,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办法还明确,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这些行为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提供虚假发票;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核查工作;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6年发布的《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2012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其他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