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高中生锤杀母亲 已年满18岁被判死缓

15.01.2015  11:37

  叫儿起床上学发生口角,竟被逆子持械打死,该案一审——

  “会宁弑母案”罪犯年满18岁被判死缓

  中国兰州网1月15日消息 (记者薛长明)2014年3月12日,会宁县高中生司某将母亲残忍杀害。1月14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司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3月12日凌晨5时30分左右,司某的母亲张桂玲叫司某起床去学校,其间因琐事二人发生口角,司某一气之下拿起出租房内的一把铁锤朝睡在床上的母亲头部猛砸一锤,其母要挣扎着起来,司某又连续在母亲头部击打数次,将其打倒在床上。随后,司某用一塑料编织袋套在母亲头上时发现母亲仍然在动,便拿起出租房内的一把小弹簧刀,隔着塑料编织袋在母亲张桂玲头、颈部多次刺戳,最终致张桂玲因失血性休克身亡。2014年11月11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白银市会宁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据悉,在此案庭审阶段,被告方辩护人以司某犯罪时年龄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等为理由,提出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法院调查,司某犯罪时年龄虽已十八岁零数月,但仍属于涉世未深、对事物的认知度和行为自控力都比较弱的年龄,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过,亦无前科劣迹,故不属于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同时,院方认为,被告人司某采用以铁锤反复击打被害人头部和持刀多次刺击被害人面颈部的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就此,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司某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司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铁锤一柄/刀子一把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