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法院:我们没有冻结学生的助学金

29.07.2015  21:05

  5月25日,央视《朝闻天下》栏目以“谁动了我们的助学金?”为题报道了会宁县四中189万元被会宁县法院冻结的事件,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会宁县法院究竟有没有冻结学生的助学金? 5月29日,会宁县法院执行庭的一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就有关问题的来龙去脉向记者做了详细的解释说明,“作为一名普通的执行法官,为了感谢广大网民对此事的极大关注,我认为有必要站出来还原事实真相。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2014年7月21日执行申请人温玉辉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省会宁县第四中学(以下简称会宁四中)的银行存款189万元予以冻结。我院审查后认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会民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将会宁四中在中国农业银行会宁县支行桃花山新区分理处27397401040000458账户上的存款189万予以冻结,并在裁定书中告知会宁四中不服该裁定可以向我院申请复议,但会宁四中在我院冻结涉案款项后未向我院提出复议申请。

  2014年8月21日,原告温玉辉以会宁四中为被告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民二庭审理后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了(2014)会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判决由被告会宁四中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温玉辉工程款1610899.79元,利息183004.9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5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书于2014年9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温玉辉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我院当日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被执行人会宁四中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2014)会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温玉辉工程款1610899.79元,利息183004.9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5000元,申请执行费20490元。2014年10月30日,会宁四中向我院申报财产,称截止2014年10月28日其银行存款共计2448692.58元(其中农行会宁县桃花山新区分理处2266925.34元,会宁县会师村镇银行177343.54元,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4423.70元)。因被执行人会宁四中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我院遂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会执字第434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会宁四中在中国农业银行会宁县支行桃花山新区分理处27397401040000458账户上的存款1836442.30元予以划拨。

  2015年1月7日,被执行人会宁四中以我院划拨的执行款中有各类助学金和学生书本费等专款和代管款项,不属于学校自有资金等为由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我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审查该异议,并在2015年2月5日举行听证会,审查了被执行人会宁四中提交的财务凭证等证据,听取了双方的陈述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冻结扣划的是被执行人会宁四中基本账户上的资金,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账户上的存款全部为助学金等专项资金,且从财产保全、诉讼判决到强制执行,会宁四中之前既未对我院的保全裁定提出复议,也未对我院(2014)会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并且我院冻结的是其基本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而非特定物助学金、书本费,会宁四中称扣划的存款为代管的第三人的财产的理由无证据证实,故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我院遂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会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异议人会宁四中的异议请求。会宁四中不服该裁定,向白银中院提出复议申请。白银中院经审查后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白中执复字第3号执行裁定,认为申请复议人会宁四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扣划资金账户为其专用存款账户,故驳回了被执行人会宁四中的复议申请。

  由于本案被执行人为学校,基于对可能涉及学生利益和学校作为公益事业单位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虑,该案从诉前保全、审理判决到强制执行整个过程我院均慎之又慎,依法进行,并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解,并在扣划款项后也未及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致使申请执行人对此十分不满。

  2015年5月20日,央视记者来会宁就本案进行采访,我院接受了采访并实事求是的进行了解释说明。随后我院又千方百计给申请执行人做工作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于2015年5月22日初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会宁四中反悔。

  2015年5月25日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以《谁动了我们的助学金》为题对本案进行了报道。报道称:近日,甘肃会宁县的部分家长、师生纷纷向记者反映,本来应该定期发放到学生手中的各类助学金,因为突然被当地法院强行划拨,一下子没有了,这让一直靠助学金维持学业的孩子感到很无助,十个月过去了,这笔助学金依旧没有发放到学生手中;家长和师生们反映,同时被强行划走的还有学生们要交到新华书店的书本费等总计180余万元;说起助学金被剥夺这件事,学校老师感到既着急又无奈,最令他们愧对的还是一千多名受助的学生;记者了解到,会宁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农民人均年收入只有4000余元,自从国家推出助学金政策后,给予每个学生每年1500元钱的助学金,缓解了贫困学生的家庭压力,也激发了贫困学生的学习热情;多年来,该校的高考升学率一直排在甘肃省前列,法院缘何划走学生的助学金,国家对助学金的使用、监督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而书本费作为学生委托学校购买书籍的款项,其权属也在学生,更不能作为学校的执行款项由法院任意扣划;尽管学校一再向法院申明,被划走的款项为国家助学金以及学生上交书本费等,但不知为什么,法院对学校出示的所有证据都不认可;采访中,校方向记者出示了曾经给法院提供的证明材料,其中就有会宁县财政局开具的2014年下半年到2015年度助学金的划款证明;校长说,法院在玩数字游戏,他建议法院查账,或者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但是这个建议并没有被采纳。报道中该校会计说学校只有一个基本户,未设立助学金专用账户。

  该案经央视播报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及时向县委及政法委进行了汇报,并进一步查阅了全部卷宗,调取了被执行人会宁四中账户资金往来明细进行调查核实。现查明:

  (一)被执行人会宁四中以其名义共设立银行账户三个,其中中国农业银行会宁县支行桃花山新区分理处27397401040000458为其基本存款账户,会宁县会师村镇银行和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另各有一个一般存款账户,我院扣划的是基本存款账户上的存款。执行过程及央视采访中被执行人会宁四中虽称会宁县教育局和财政局不同意其设立专用存款账户,但其并未提交申请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和有关部门不同意其开设专用存款账户的任何证据。

  (二)2014年7月22日我院冻结被执行人会宁四中27397401040000458账户时,该账户共有存款2076265.32元,我院只冻结了其中的1890000元(会宁四中申报其另两个一般账户各有存款177343.54元和4423.70元),从我院冻结之日至2014年11月6日划拨之日,上述基本存款账户上先后又入账约462万余元,其中会计业务凭证注明的各类助学金33万余元;共计支出约448万余元,其中支出助学金100万元,支出工程款16.7万余元,支出电脑网络费33万余元,支出学费133万余元,支出无科目其他费用239万余元。在我院扣划后该基本存款账户当日余额490082.04元,扣划后至2015年5月25日央视报道之日,该账户内又支出助学金36万元,支出工程款56万元,支出书本费41万元,截止2015年5月20日该账户仍有存款71.8万元。

  (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根据上述事实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我院认为,第一,被执行人会宁四中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专用存款账户设立管理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规定,未申请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对国家助学金和其他各类助学金进行专项管理,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我院冻结扣划的是被执行人会宁四中因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内的资金,该账户除收支助学金、书本费等专项资金外,其他如工程款、学费、维修费、报名费等日常结算也从该账户收支,并无证据证明我院从该账户冻结扣划的189万元就是学生助学金和书本费。并且,在我院冻结该账户内189万元存款后,被执行人会宁四中仍然从该账户内支付助学金100万元,支付工程款、电脑费、学费等300多万元,在2014年11月6日我院扣划189万元后,从该账户内又支出助学金36万元,书本费41万元,工程款56万元。同时,从2014年11月6日以后至央视报道之日,会宁四中基本账户又先后入账将近800多万元,由此看出,我院的冻结扣划行为并未影响其助学金、书本费的正常发放和支付。第三,被执行人会宁四中基本账户资金流动数额大,在我院冻结期间及扣划后既然能从该账户内向其他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就应当有能力并应该向本案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08年以来所拖欠的工程款。同时,作为公益事业单位,被执行人会宁四中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在此情况下,我院依法予以强制扣划是对法律尊严和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积极维护。第四,被执行人会宁四中在我院2014年7月22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及整个审判过程中并未就此提出过异议,如果我院冻结的是学生的助学金和书本费,其在长达数月的时间内不主张权利,也不符合常理。综上所述,本案在诉前保全、审判至执行过程中,我院并不存在任何违法不当行为,没有证据证明我院冻结扣划的款项是学生的助学金和书本费。 (记者张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