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承诺不履行

08.08.2016  11:36
   

近日,酒泉市肃州区工商局接到消费者田先生投诉,称其在某酒馆消费时,商家在菜单上写着消费满200元减20元,田先生消费了230元,商家以他买的酒不参加活动及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为由拒绝减免。

区局执法人员认为,经营者在店内标示有“凡进店消费满100立减10元,满200减20元,满300减50”的承诺,依据《消法》商家不能以本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为由拒绝减免,及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商家赔偿消费者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