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依法治税环境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纳税人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外界对税收执法的监督越来越严,对税务部门来说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深化依法治税的任务更加紧迫而艰巨。但在实际的工作当中,许多制度、机制方面不合理的客观因素对严格依法治税造成了很大影响,笔者就此结合基层实际谈谈自己的体会。
内部制度不合理,增加了税收执法的风险。法律法规之间难免有冲突的地方,内部规定也难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为此,我们应客观、虚心地正视这一问题,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时尽量提高制定水平不要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同时对不合理、做不到的要求尽量不要写到红头文件中自缚手脚。如:《税收管理员制度》(国税发[2005]40号)规定:“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是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但纳税申报是否真实法律责任应由纳税人承担。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是“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申报纳税”是征管的基础,而且《税收征管法》也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人必须依法如实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计征税款,征纳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很明确。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是指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认定,以申报表为准,不论其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是否一致,只要纳税申报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申报,就属于申报不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将“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规定为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无法落实到位,如果纳税人虚假申报进行偷税,虽然责任全是纳税人的,但按照《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规定,税收管理员要承担没有调查核实的管理责任,人为增加了税收管理员的执法风险。所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需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梳理修改。
征管范围不明晰,提高了依法治税的难度。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政策的复杂化,有时让税务人员、企业财务人员等业内人士都难以掌握,普通纳税人更是把握不准,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不明晰、划分政策过于复杂,人为增加了依法治税的难度。为增强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政策的操作性,杜绝国地税争抢税源、纳税人钻政策空子的问题,切实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需要对三个阶段划分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政策进行清理合并,通过调研、测算确定一个新的、统一的划分标准,并对原来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按新政策进行调整,重点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解决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划分政策复杂、划分标准多样、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二是对原来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按新政策进行调整,彻底扭转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历时长、变化大、划分政策过于复杂的局面。三是解决“营改增”以后,地税部门征收范围缩小、缺乏主体税种的问题。随着“营改增”范围的逐步扩大,按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中“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缴增值税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征收”的规定,地税部门面临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大幅缩小、缺乏主体税种的局面,建议在制定新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政策时,将企业所得税作为地税部门征收的主体税种。
外部因素的干扰,影响了依法治税的力度。随着“营改增”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地税部门平衡各级次税收的难度越来越大,主要是中央级税收超、省以下级次税收短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不仅如此,地方政府年初下达税收计划时层层加码,年底还要追加税收计划,连续多年来“基数+增长”的计划管理模式,大幅度抬高了税收计划基数,近20年来的超GDP增长、超计划征收掩盖了本地的真实税源,给地方政府领导造成了“地税部门下多少任务就能完成多少”的认识误区,实际税源与税收计划的缺口逐年加大,市、区(县)两级税收缺口较大的客观实际严重影响了地税部门依法治税的力度。在短时间无法改变现行计划管理模式的客观形势下,建议最大限度地降低完成各级次税收任务与依法治税的矛盾,为努力提高依法治税的水平积极创造条件。
(榆中县地税局局长 魏孔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