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解读

25.11.2014  21:07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以下简称《省发意见》)和2014年9月17日、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政府近日出台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省发意见》),现就《省发意见》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目前我省中小微型正处于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时期,今年以来,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我省中小微型企业面临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小型微型企业尤为突出。分析原因,既有市场下滑、订单减少的问题,也有税费偏高、原材料、劳动力成本上涨以融资难的问题。面对新情况,必须采取针对性更强的政策措施,为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应对挑战,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健康发展,结合国务院出台的《国发意见》,出台了我省的《省发意见》。

    二、起草过程

    今年初,按照省政府领导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全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并结合调研内容,对标了国家及有关部门在加强财税支持、完善金融服务、推动结构调整、优化环境等方面制定出台的77个配套文件和全国29个省(区、市)出台的具体实施意见,形成了《省发意见》初稿。随后,先后两次征求了“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19个成员单位和14个市州相关部门以及部分重点中小微型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修改完善。

    2014年9月17日、11月15日,李克强总理两次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事宜,并以国务院名义出台了《国发意见》。刘伟平省长、黄强副省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要认真贯彻《国发意见》,出台我省具体的落实举措。11月7日,省政府召开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并安排部署我省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相关措施。

    《省发意见》在优化中小微型企业的政策环境、融资环境、创业环境、创新环境等方面,提出了24条政策措施。《省发意见》与《国发意见》相互联系、重点突出、指向性强,政策明确具体,既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又注重引导企业增强内生动力,提出了支持企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具体内容

    《省发意见》在起草过程中,注意突出三个重点。一是与我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突出解决企业反映的制约企业发展的隐性壁垒。二是与国家最新出台政策相结合,在着力落实好定向减税政策的同时,实施普遍性降费。三是内容强调具体,有可操作性,避免空泛、笼统的表述。

    第一部分,营造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围绕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实行收费清单制度;破除垄断干预;政府采购等方面内容,重点对政府及垄断部门对权力和职责进行规范和约束,消除中小微型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隐性壁垒,进一步减轻中小微型企业负担。重点内容是“下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时对外公开;不得强制指定企业购买第三方服务等。

    第二部分,营造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融资环境。围绕规范企业融资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审批监管;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建设征信系统;落实担保政策等方面内容,重点解决困扰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破解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瓶颈。重点内容是“对于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可比一般贷款不良率高出2—3个百分点;建立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和扩大弱担保方式比重等。

    第三部分,营造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创业环境。围绕鼓励创办中小微型企业;简化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的程序;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内容,重点解决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推动全省中小微型企业上量上规模,营造中小微企业“雨后春笋”般发展的良好势头。重点内容是“一是普遍性降费:取消或暂停征收注册登记费等12项收费;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5项政府性基金;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土地复垦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7项收费;免收管理、登记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定向减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型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10万元。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具体解释以《意见》实际内容为准)

    第四部分,营造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创新环境。围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研发创新;建立技术研发机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科技人员自主创业;实施股权激励;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等方面的内容,重点解决中小微型企业创新能力不强,核心竞争力缺乏等问题,推动中小微型企业由量向质的转变。重点内容是“对相关行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企业研发费,按照相关比例扣除和摊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