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休息时不慎摔伤 伤者状告有关公司索赔偿

17.06.2014  11:36

   中国甘肃网6月17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许沛洁) 只听“噗通”一声闷响,刚才还坐在防护围墙上的魏先生没了踪影,身旁的妻子仔细一看,天呐,丈夫竟然跌落在围墙旁的消防通道里,疼得直咧嘴。这一摔令魏先生身体多处损伤,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属完全护理依赖。魏先生认为这场意外摔伤责任不全在自己,而是因为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发地点没有任何警示标识,于是,他一纸诉状将该建筑物的开发者、实际使用者、管理者、获利者等5家公司告上法庭追讨赔偿。昨日,记者获悉,兰州市中院对这起人身损害案作出终审判决。

  摔了一跤构成一级伤残

  2012年9月6日晚8时许,来兰打工的魏先生和妻子前往兰州雁滩商贸广场散步,小憩时,魏先生坐在大润发超市入口一侧的地下一层消防通道突出地面的防护围墙上,一不小心,魏先生重心不稳,不慎跌入消防通道内摔伤。事故发生后,魏先生被送往甘肃省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锁骨骨折、右侧跟腱处皮肤裂伤。住院治疗44天后,于2012年11月18日再次住院治疗8天,两次住院共支付医疗费17万余元。

  2013年8月6日,经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一份,认为魏先生的损伤构成一级伤残,属完全护理依赖,魏先生的后续治疗费应遵三级甲等医院医嘱执行或以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谁该担责状告5家公司

  对于这场意外之伤,魏先生认为,事发地点的台阶及地下坑道无任何安全保障设施,无任何警示标识,由于该建筑物的缺陷及使用者的管理不善造成自己身体损伤,作为广场的实际使用者、管理者、获利者的大润发公司等4家公司为开发商,以及作为广场的所有权人的另一家公司,都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魏先生将上述5家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8万元;伤残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依鉴定结论确定。

  原审法院认为,魏先生跌入的坑道位于雁滩商贸广场大润发超市入口一侧,属于大润发超市专用的消防通道,管理人应当为大润发公司,其没有在该通道口及周围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以杜绝一切危险事故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魏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坐在本不属于供行人休息的防护围墙上不慎跌落,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减轻大润发公司的赔偿责任,美伦百货公司、金万利集团公司、大雁公司和华孚泰公司不是该通道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大润发公司实际应当支付魏先生87万元。

  宣判后,魏先生和大润发公司均表示不服,双双上诉至兰州市中院。

  没有防护设施应该承担责任

  兰州市中院在审理该案中查明,2010年1月1日,大润发公司与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及设施)租赁合同》约定,某公司将雁滩商贸广场商业用房地下一层、地上一层及附属场地和设施(即大润发超市所使用的全部区域)出租给大润发公司,该合同也得到权利人大雁公司的认可。基于该租赁合同,大润发公司成为雁滩商贸广场商业用房地下一层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因此,大润发诉称魏先生受伤区域及该区域的实际管理人不明确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魏先生主张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