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养老金
09.04.2015 03:01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兰州晚报讯(记者朱浩源)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我省对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2014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据了解,此次调整标准分为定额、挂钩和倾斜三种。在定额调整方面,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城镇企业退职人员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83元;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在挂钩调整方面,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不满1年按1年计算。
在倾斜调整方面,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4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6元;企业退休、退职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168元的,调整到2168元。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09.04.2015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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