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暖补”上调至1250元
兰州晚报讯(记者朱浩源)1月8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传来好消息,从今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省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因工伤残等人员采暖费补贴,新的标准为每人每个采暖期从700元调整到1250元,在每年11月随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因工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发放。其中,我市冬季采暖费补贴发放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了550元。已发放的,从现在开始补发差额。
据了解,为切实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企业因工伤残享受伤残津贴职工(人员)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冬季采暖费补贴偏低问题,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采暖补助标准。发放范
围是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已享受伤残津贴的职工(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此次补助标准为企业已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个采暖期从700元调整到1250元;1-4级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每人每年冬季采暖费补助从700元调整到1250元;企业难以安排工作,享受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职工每人每年度冬季采暖费补贴从700元调整到1250元;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经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冬季采暖费补助之和每年度1250元。补助方式为采暖期补助在每年11月份随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发放。执行时间是从2014年冬季采暖期开始执行。
此次企业离退休(职)人员采暖费补助所需资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可参照此次调整标准按原渠道解决;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1-4级因工伤残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采暖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难以安排工作,享受伤残津贴5-6级因工伤残职工采暖费补助由企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可参照此次调整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