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帮助企业渡难关 困难企业可享受 “五缓四降四补贴”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可申请为困难企业
根据规定,申请困难企业须符合以下认定条件: 申报企业为独立法人,中央在甘独立分公司企业参照执行;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企业流动比率小于或等于0.4,特别困难企业可大于0.4,不大于0.8;上年度净利润额为负;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
中央在甘企业直接向省工信委申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由省国资委初审后报省工信委审核;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如属国有企业,由市州国资委初审后报省工信委审核,如属非公企业,由市州工信委初审后报省工信委审核。
申报认定困难企业时, 企业需提出认定困难企业申请报告、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和复印件。
困难企业享受系列优惠扶持政策
根据规定,困难企业享受地方税优惠政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简便的有关规定办理。
同时,困难企业可享受“五缓四降四补贴”配套扶持政策。“五缓”,即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四降,即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和养老保险费基数;“四补贴”,即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四方面给予补贴。
2017年底前,企业取得困难企业认定后,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部门实施。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2.上年度为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减人员不含自动离职人员。
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根据规定,缓缴社保费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限满后需足额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符合相关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再次申请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困难企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满后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此外,上年度缓缴社会保险费且裁员率地域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困难企业,按照上年度应缴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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