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成果转化和市场需求的“使者”

09.10.2015  11:45

——甘肃企业家、学者、官员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

本报记者 杜 英 通讯员 邸 金

市场约定优先、风险保护激励、不限工资总额、科技报告公开、财政项目前提、企业主体责任、协同成果转化……一系列话题成为讨论的热点。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0月1日正式施行。如何修订适用的区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9月29日,在甘肃省科技厅召开的学习会上,企业家、学者、政府官员有话说。

建立工程包转化机制,发展产业创新集群,充分挖掘利基市场,培育新型孵化组织,引进职业创新经理人。”参加中央党校培训的甘肃省科技厅厅长李文卿在电函中说,“用乘数的理念运作成果转化,做大落地型成果质量和创新型企业规模两个因子,做强时间上的转化和空间上的转移,将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到底。

成果多 转化少

谈到成果转化,总是绕不开这个话题:科研人员为了达到岗位考核和职称评定的要求,必须发表足够的学术论文、做够足数的实验室工作、拿到足额的科研经费。所以,科技成果被悬在“深院高阁”,转化转移任务要为课题、经费和文章妥协。

这个现象很普遍。正确的途径,应该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建立合理的成果转化考核、评价体系、激励机制,调整目前的失衡状态。”来自兰州理工大学的张书晔说,兰州理工收入总额的80%来自市场,这个“二八法则”表明高校在成果转化领域大有可为,关键是态度和措施。

强企业 重市场

此次新修订的《转化法》亮点之一是强化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企业一直都在科研和创新中担任重要角色,而且很多知名企业的科研能力并不亚于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金川公司开发部总经理闫忠强对新法的修改深表认同。

在讨论中,来自企业的代表透着自信与期盼,企业在体制机制上比高校和研究机构更有优势,可以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充实的资金保障。更重要的,企业是成果转化和市场需求的“使者”。就《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修订,甘肃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庞波强调,强企业就是强基础,打破科技成果转化的“藩篱”重在企业,对企业必须加大笔墨,这对欠发达地区尤为重要。

除旧观 破陈念

自古有身怀绝技者谦称自己的技术为“雕虫小技”,百姓通常把掌握某种技术的人称为“匠人”,认为很难登上大雅之堂。然而,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才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源泉。重研究、轻市场的观念无疑是可怕的。

年轻学者要评奖、晋职称,就必须一心扑在基础研究上,因为转化成果在评价时通常不能作数。”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焦光联道出了看法,“作为转制院所,与市场融合、与民生对接、与研究人员的劳动紧密联系,才是升职称、扩影响的着力点。

避风险 图精准

资金引导、创业投资、股权交易、质押贷款、风险投资、保险服务、转让许可……新版转化法对加速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构筑了多层“防护网”。这些建立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风险保障机制,得到与会企业、高校、院所和政府部门的一致认同。

在转化初期甚至中期,很难见到成效的。唯一的途径是市场验证,这一过程伴随不小的经济投入和市场风险,如果不能如期产生经济效益,那么风险保障机制的缺失无疑就是最大的阻碍。”甘肃省科技厅副厅长郑华平、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曾施霖一致认为,要精化流程、精确施策、精细对接、精准投放,引导有限的创新资源链接到转化节点上。

一定要明确目标,明确路径,明晰载体,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壁垒,深入研究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政策链、服务链加速融合的切入点和对接点,实现创新要素的整体协同与产业要素的多元协同,推动发展升级、小康提速、转型跨越、富民兴陇。”对于陇原的科技事业,李文卿在电邮中提出了希望。

(转自2015年10月1日《科技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