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及《关于培育发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通知》的解读

14.01.2015  17:48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月1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以下简称《国发意见》)、2014年9月17日、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2014年11月20日省长办公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推动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省政府2014年11月25日下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甘政发﹝2014﹞111号,以下简称《省发意见》)。2015年1月6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14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培育发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通知》(甘工信发﹝2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面,就这两个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

(一)出台的背景

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2014年以来,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我省中小微型企业面临已出台政策落实不到位、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必须采取针对性更强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微型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应对挑战,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实现健康发展。为此,结合国务院出台的《国发意见》,出台了我省的《省发意见》。

(二)主要内容

省发意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与我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突出解决企业反映的制约企业发展的隐性壁垒。二是与国家最新出台政策相结合,在着力落实好定向减税政策的同时,实施普遍性降费。三是内容具体细化,有可操作性,避免空泛、笼统的表述。针对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融资环境、创业环境、创新环境,提出了24条政策措施。

第一部分,营造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重点围绕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实行收费清单制度、破除垄断干预、政府采购等,对政府及垄断部门的权力和职责进行规范和约束,消除中小微型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隐性壁垒,进一步减轻中小微型企业负担。 明确规定: 下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时对外公开;不得强制指定企业购买第三方服务等。

第二部分,营造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融资环境。围绕规范企业融资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审批监管、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建设征信系统、落实担保政策等,重点解决困扰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着力破解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瓶颈。 明确规定: 对于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可比一般贷款不良率高出2—3个百分点;建立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和扩大适合中小微型企业特征的动产、存货、应收帐款、知识产权等弱担保方式比重。

第三部分,营造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创业环境。围绕鼓励创办中小微型企业、简化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的程序、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重点解决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推动全省中小微型企业上量上规模,形成“雨后春笋”般发展的良好势头。 明确规定: 一是普遍性降费。取消或暂停征收注册登记费等12项收费;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5项政府性基金;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土地复垦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7项收费;免收管理、登记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定向减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型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10万元。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

第四部分,营造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创新环境。围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研发创新、建立技术研发机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科技人员自主创业、实施股权激励、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等,重点解决中小微型企业创新能力不强、核心竞争力缺乏等问题,推动中小微型企业由量向质的转变。 明确规定: 对相关行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企业研发费,按照相关比例扣除和摊销等。

省上希望通过《省发意见》的实施,真正使全社会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在全省开创中小微型企业放手发展、放心经营、大胆创新的欣欣向荣的发展局面。

二、《关于培育发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通知

(一)出台的背景

支持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是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抓手。近年,浙江、山西、湖北等省相继出台了支持规下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工业经济提质增效。我们省已连续3年对规下转规上工作进行重点安排部署,把这项工作作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培育新的工业增长点,增强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成效较为明显,2014年新增工业增加值部分,规下转规上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1-11月,全省新入规企业218户,新增工业增加值48亿元,拉动全省工业增加值增速2.4个百分点。为促进规下转规上工作更好地为我省工业经济进入新常态多作贡献,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14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培育发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通知》(甘工信发﹝2015﹞7号)。

(二)主要内容

通知》提出了10条政策措施:

一是鼓励创办小微型工业企业。 明确规定: 各类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要重点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以及园区管委会应给予相应比例的配套支持。

二是建立“规下转规上”后备工业企业信息库。 明确规定: 每年选择一批成长性好、发展快、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工业小微型企业作为后备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建立本地区“规下转规上”后备企业信息台账。

三是税费针对性优惠。 明确规定: 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以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3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给予30%以上的奖励;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是为“规下转规上”企业进行减负。 明确规定: 入库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数据不作为调整企业征税标准、安全标准化评价、环境评价等的依据。严禁各级行政部门强制要求新入规企业提高安全、节能、环评、消防、卫生等方面的收费标准,并强制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服务。

五是加大对“规下转规上”企业技术改造创新的支持。 明确规定: 省级各类专项资金等要重点支持 “规下转规上”企业技术改造。各市(州)、县(区)也应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六是强化对“规下转规上”企业的融资支持。 明确规定: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列为重点培育对象的“规下转规上”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服务并优先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七是加大对“规下转规上”企业的服务力度。 明确规定: 各类专项资金对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进行适当补助奖励。

八是鼓励小微企业兼并重组。 明确规定: 推动优势小微企业强强联合、同行业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九是加大对已入规企业的跟踪监测。 明确规定: 要对已入规企业实施生产统计季度监测,防止已入规企业因主观因素退出;对因客观因素退出的企业,加强协调解决企业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是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工作考核力度。 明确规定: 每年将“规下转规上”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市(州),定期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公示各市(州)“规下转规上”工作进展情况。将“规下转规上”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市州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入规成绩突出的市州,在财政转移支付时给予奖励支持;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市州,将在财政转移支付总量中进行扣减。

省上希望通过这个政策的落实,充分调动市州、县区企业入规的积极性、各部门支持入规的自觉性,使我省规下转规上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为全省工业发展多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