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商局负责人就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答记者问

28.09.2014  10:32

  原标题: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省工商局负责人就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答记者问

  伏润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管理体制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就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报记者专访省工商局负责人,并对《条例》进行深度解读。

  问: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拉开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序幕,半年多来取得了哪些成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又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问两项改革之间有何关联?

  答:今年2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同时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并按“宽进严管”的思路,将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上,这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自今年3月1日全面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来,我省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截至8月份,全省新增市场主体为13.39万户,同比增长35.88%。其中,新增私营企业29824户,同比增长108.37%;新增个体工商户90262户,同比增长23.53%。7月份市场主体总量首次突破100万户大关,市场监管的任务日益繁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计了一整套企业信息公示、信用约束和信用监管机制,从法规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因此,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能否及时、顺利实施,事关整个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大局,事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局,事关政府职能转变的大局。

  问:《条例》最核心的内容是什么,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条例》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确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以此来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条例》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评价企业信用、扩大社会监督等有着重要意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条例》确立了信息监管制度,如抽查制度、举报制度等,以及信用约束制度,如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部门联动响应机制等。以企业信息公示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是工商部门监管模式的重大变革,是变传统行政监管手段为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企业自律,引导社会共治,形成诚信经营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

  问:当前企业对《条例》的实施都非常关注,都想更加确切地了解自己到底要公示哪些信息,公示信息的平台是什么,在公示的时限上有什么要求?

  答:《条例》赋予了企业自行公示信息的义务。企业不但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还要公示即时信息,包括要公示其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信息,对企业来讲这是一种强制性义务,也是制度设计上的重大突破和创新。

  企业公示年度报告信息的时间是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条例》列举了7类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而对于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

  企业公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即时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包括6类:一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我省企业公示信息,都要在“甘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这个平台上发布。企业进入甘肃省工商局门户网站(www.gsaic.gov.cn)后,根据提示进入操作系统。

  问:刚才您介绍了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那么,政府部门应该公示哪些具体内容,公示载体有哪些,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工商部门应当公示5个方面的信息: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3个方面的信息:即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部门公示信息的载体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信息的载体既可以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在其他系统公示。按照省政府的意见,下一步这些信息都要逐步归集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以便于社会公众查询。

  问:真实、准确是企业公示信息的生命所在。面对准入“宽进”后放量发展的市场主体,我们将采取怎样的监管措施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答:按照《条例》规定,企业不但要主动公示信息,还要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对企业信息公示进行监管的主要措施是抽查。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定向抽查是指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

  工商总局和省一级工商局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工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结束后,工商部门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通过这种方式,将企业的信息状况公之于众,由社会判断企业的信用状况,选择是否与企业开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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