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弄虚做假将受严惩

29.09.2014  02:59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通报会上获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管理体制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

    《条例》设计了一整套企业信息公示、信用约束和信用监管机制,从法规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条例》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确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以此来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根据《条例》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工商部门明确了4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包括:未依照《条例》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即时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上述情形,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一方面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对社会提示风险。

    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承录解释说,如果说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一种初步的提醒或者警示,那么,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可以说是一种更严厉,或者说更进一步的约束措施。根据《条例》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由工商总局或者省工商局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郭承录说,如果一家企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其信用记录可能引起没人与其做生意或拿不到银行贷款等后果,造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