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甘肃省定价听证目录》正式施行

02.01.2019  22:01
 

经甘肃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11月8日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从2019年1月1日起,新的《甘肃省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和《甘肃省定价听证目录》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由原甘肃省物价局制定的《甘肃省价格决策听证实施办法》和《甘肃省价格听证目录》。

1 出现六类情形可适时制定价格

实施细则》要求,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时,都必须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实施细则》规定,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适时制定价格。包括:1.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供求矛盾突出;2.没有充分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3.比价或差价不合理;4.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定价机关履行相关程序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5.价格执行期限即将到期;6.其他需要制定价格的情况。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要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制定价格对低收入群体有影响应采取配套措施

实施细则》指出,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由定价机关组织通过公示、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并形成评估报告。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外,定价机关制定价格的方案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名称、定价形式(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权限;2.依据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以下简称建议人)建议启动制定价格程序的,附建议人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3.制定价格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拟采取的配套措施。

实施细则》明确,制定价格的方案提请集体审议前,应当开展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制定价格的方案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定价机关应当对制定价格的方案实行集体审议。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采取委务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授权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的,集体审议方式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经过会议审议后向人民政府提交制定价格的方案。

3 定价听证目录范围更加广泛

甘肃省定价听证目录》中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

记者注意到,《甘肃省定价听证目录》所涉及涵盖的民生项目和听证类型比2004年施行的《甘肃省价格听证目录》范围更广泛。

甘肃省定价听证目录》包括10大类:

1.电力: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2.天然气: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3.供水: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

4.污水处理: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5.供热: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6.城市交通: 城市公交(含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

7.车辆通行: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和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8.环境卫生:居民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9.教育:公办高等教育学费标准(不含单一学校执行的学费标准)、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10.文化旅游: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甘肃省价格听证目录》包括10类项目:

1.民用天然气、煤气销售价格;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3.政府举办的小学、初中杂费或“一费制”收费,政府举办的高中、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学费;

4.公路客运价格;

5.城市公共交通运价;

6.出租车运价;

7.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8.城市居民供热价格;

9.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

10.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