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5.05.2015  10:02

  原标题: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学专家:定价或调价应公开成本监审

   中国甘肃网5月25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首席记者 崔亚明)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就《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后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5月28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5月22日,中国法学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25年的邢女士在仔细研读《草案》文本的基础上,共梳理出了六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有多条直接关乎到普通消费者的直接利益。

   建议一:征集意见目的应更明确

  征求意见的公告中表述为:“增强立法透明度”,对此,邢女士建议今后举行类似的征集修法意见时改为:“为促进地方立法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这样表述,目的更为明确,也更贴近实际。

   建议二:应明确公开成本监审

  成本监审是历次价格调整时,广受各界诟病的焦点。据邢女士介绍,国家发改委早在2010年8月发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稿)》,酝酿出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表明了目前成本监审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决策层关注。邢女士认为,在前述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六条是一个可以采纳的做法:“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书应当由定价机关在制定价格前向社会公布。”据此她建议,在《草案》十四条之后加一段话或加一条,用于专门规定成本监审的关键节点:“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或价格调整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参与成本监审的人员姓名、数据来源、监审方法,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书。参与定价成本监审的人员应当在结论书上签名,并对此次成本监审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终身负责。”

   建议三:价格听证会应公开举行

  邢女士在研读《草案》文本时发现,《草案》关于举行价格听证会规定过于笼统,尤其第十五条表述为“听证”。对此,她建议应当加上“公开”二字,表述为“公开听证”。她解释说,2014年10月15日,她报名参加了由兰州市规划局召开的兰州市主城区土地规划调整听证会。但是,到会后发现存在4个问题导致听证会没有公开的诚意:一是没有邀请任何媒体;二是会场布置不是圆桌会议形式和程序;三是官方代表均有桌牌表明身份,普通市民代表均没有桌牌;四是普通市民代表除她本人外,均是与此次土地规划调整有直接利益的房地产企业代表,缺乏客观性。所以,听证会不公开举行,可信度就大打折扣。

   建议四:行政收费不设最低标准

  据邢女士介绍,《草案》第二十二条㈠款是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表述:不能“高于或者低于国家标准收费”。对此,邢女士质疑道,此款规定针对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何不能“低于”国家标准收费?因为此种收费性质是基于“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不存在恶意竞争。所以低于国家标准收费是应当鼓励,不应禁止。她建议取消“低于”二字。

   建议五:价格调节基金定期公示

  据邢女士介绍,《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施行3年来,基金征收情况、征收总量、使用情况,一直没有整体公示过,而且该办法没有规定定期审计和公示的条款,导致价格调节基金在无监督下运行。她认为,作为法律地位高于《暂行办法》的《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理应在新的法治要求和形势下,在新修订时予以纠正和完善。对此,她建议,在第二十七条㈠款之后加一句话:“并定期将价格调节基金总量、征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定期接受审计,接受全社会监督。”

   建议六:应取消“没收”规定

  据邢女士介绍,《草案》第四十一条涉及到经营者不当得利处置时表述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她认为这种提法没有法律依据,是法无授权不可违的。邢女士认为《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上位法的规定是经营者承担“退还”和民事赔偿责任,没有赋予价格主管部门“没收”的权利。此处“没收”,款项何为?没收款如何管理和使用,没有下文明确规定,而且,“没收”增加了消费者依法要求退还的难度和成本。对此,她建议取消“没收”规定,或者改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暂予没收后,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返还消费者、其他经营者或者服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