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赔十倍

28.03.2016  16:06
   

近日,灵台县工商局中台分局接到消费者史先生投诉称,他在某超市购买了1盒巧克力,标价19.9元,付款时却成了22.9元。

接诉后,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到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查,原来超市在前一天开展了巧克力促销活动,活动结束后,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没有及时去掉19.9元的价签,导致消费者受到误导。根据史先生提供的购物小票和照片,执法人员认定超市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消法》的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超市按照巧克力标价10倍赔偿给史先生2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