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出台清洁能源供暖价格支持政策---居民低谷时段用电便宜0.2元
低谷时间段:每日22:00至次日8:00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降低0.20元/千瓦时
其他时段:每日8:00至22:00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提高0.03元/千瓦时
非居民电采暖按一般工商业用电谷段电价执行
期间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执行时间自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底结束年内其他月份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
【本报讯】12月5日,记者从省发改委了解到,日前我省对新能源供暖试点和电采暖出台了相关系列支持政策,以推动电能替代、新能源供暖试点工作。其中,对省内居民电采暖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类别用电)实行分时价格政策,鼓励利用低谷段低价电取暖。据悉,执行时间自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底结束(以下简称“供暖年度”,下同),具体以县(市、区)集中供暖时间为准。年内其他月份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
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标准基础上降低0.20元/千瓦时
省发改委明确规定,对省内居民电采暖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类别用电)实行分时价格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取暖。居民电采暖的执行范围是:对省内不具备城市集中供暖和天然气分户采暖条件,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用电。新增用户由用户申请、电网企业认定后执行,原有用户由用户自行选择、电网企业调整执行。
居民电采暖的时段划分和电价标准是:低谷时段延长2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标准基础上降低0.20元/千瓦时;其他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基础上提高0.03元/千瓦时。期间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非居民电采暖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谷段目录电价执行
非居民电采暖的执行范围是:企事业单位办公、商业等非居民用户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随房屋建设配套)、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用电。新增用户由用户申请、电网企业认定后执行,原有用户由电网企业甄别后调整执行。
非居民电采暖的时段划分和电价标准是:低谷时段延长2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谷段目录电价执行;其他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平段目录电价执行。期间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
省发改委规定,天然气资源有保障,适宜“煤改气”的地区,要通过各种方法,综合降低清洁供暖用气成本。陆上管道天然气供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供城镇“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居民“煤改气”壁挂炉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可对壁挂炉采暖用气单独制定阶梯价格制度。
省发改委还规定,电极式蓄热储能集中供热继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72号)明确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按照市场化机制直购电模式同电改政策相结合,给予供暖项目合理合法政策支持,在执行大工业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通过市场化交易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电价。上述居民和非居民电采暖分时电价政策以供暖年度为周期,原则上供暖年度内不作调整。同一电采暖热源包含不同类别用户的,按比例合理分摊确定。
据省发改委介绍,清洁能源供暖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实行价格支持政策的同时,其他相关政策要协同推进,形成合力。按国家有关要求,要因地制宜健全供热价格机制,统筹协调推进财政支持、融资方式、市场准入、供应保障等支持政策。具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据悉,以上价格支持政策自2017年-2018年采暖期起执行。甘发改商价〔2015〕1138号文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