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04.06.2015  12:14

庆阳市庆城县的王某和赵某,于2009年经他人介绍相识。4天后,赵某给王某家送了2.4万元彩礼后订婚。同年12月22日,双方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之后生下一女孩。但在共同生活期间,王某和赵某多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4月1日,两人再次发生矛盾后,赵某离家外出一直未归。于是,王某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抚养孩子,并要求男方返还其陪嫁。同时法院查明,赵某离家外出后,女孩一直随其爷爷奶奶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赵某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共同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与已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王某、赵某的非婚生子女在赵某离家外出后,一直随赵某的父母生活,与其爷爷奶奶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保持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孩子随其父赵某生活为宜,母亲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

2015年3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男方归还女方陪嫁,孩子随其父亲赵某生活,其母亲王某给付孩子抚养费1.9万元,孩子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选。

【说法】

就此案触及的相关法律方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庆赫。

记者:男女双方没有登记就共同生活,这算事实婚姻吗?

律师: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但在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便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仍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

记者:同居期间双方生育的孩子,能否继承父母的遗产?

律师:《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都是父母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