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 不得以文件等形式让企业为政府举债

21.07.2017  12:11
核心提示:我省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不得以文件等形式让企业为政府举债

西部商报7月21日报道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各级政府不得承诺为各类融资行为承担偿债责任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在批准债务限额内,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债融资,并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与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通知》要求,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不得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通知》要求,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严禁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依据《通知》,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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