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故知新 以往鉴来——起草委员畅谈香港基本法的现实启示

14.06.2015  13:26

  中国兰州网6月14日消息 1985年7月1日,59位来自内地与香港的起草委员齐聚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了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首次会议。经过4年8个月的广泛讨论与认真起草,香港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今年是香港基本法颁布25周年。温故知新,以往鉴来。近日,新华社记者专访了6位健在的基本法草委。他们在受访中指出,全面了解基本法立法过程,深入了解立法原意,对于正确认识、化解中央与特区关系、政制发展等当前香港政改核心争议,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国”重要性不能忽略

  基本法草委、民建联原主席谭耀宗说,基本法规定的“高度自治”不等于完全自治。究竟“高度”到哪?有什么标准?基本法中都有清楚的表述。高度自治权的限度在于中央授予多少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剩余权力”。

  “有人强调‘两制’,最好是中央什么都不管。强调我喜欢做什么就做什么,强调‘本土’,什么都以香港为中心,这样想问题是很不对头的。”谭耀宗说,中央保留必要的权力是合乎宪法和基本法的,也是合情合理的。香港也有许多事务要请中央帮忙,不能说帮忙就是干预。

  基本法草委、香港圣公会荣休大主教邝广杰说,基本法保障了香港回归祖国后港人生活方式不变,但港人往往把焦点放在“一国两制”中的“两制”之上,忽略了“一国”的重要性。“基本法很宽松,香港自由度很高。因为自由度高就被人强调了‘两制’,不记得‘一国’,以为‘两制’可以凌驾于‘一国’。”

  他表示,大家很多时候讲“两制”、讲权利,少提义务、少提“一国”,但这不代表“一国”不存在。

  对于基本法和宪法的关系,基本法草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谭惠珠表示,这个关系在基本法起草时就已经确定。总的来说,基本法是基于宪法第三十一条产生的,基本法不能代替宪法,两者并非平起平坐。中央政府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在香港事务上行使权力,都是宪法规定的,在基本法中也都有明文规定。

  “中央对港的全面管治权、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这些在基本法中都写得很清晰,在处理当前香港社会争议的时候,希望大家都能以基本法为依归,追根溯源,寻求沟通。”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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