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根治权力的“选择性作为”

06.11.2014  13:07

    中央巡视组已陆续向今年第二轮巡视的全部10个省区市和3家单位反馈了巡视意见。中央巡视组发现,在一些地方,有的权力部门责任担当意识不够,有的干部存在选择性作为等问题。此前,国务院曾提及与“选择性作为”相近的行为“选择性落实”,并视为“作风不扎实”的表现之一。

    只要看一个人把时间和精力放在哪里,就可以大致判断出这个人是怎样的人。作为官员,必然也和普通人一样“有所为有所不为”,但这里所说的选择与新闻通报中的“选择性作为”不是一回事。

    官员权力在手,作为就是用权。该如何用权,既有“权为民所用”的宗旨要求,更有法纪的规范约束,为何用权、如何用权都有客观、刚性的标准,不能作为的,切不可乱作为;该作为的,不能不作为。在这个意义,官员的作为是不能选择的。

    然而,“选择性作为”现象在一些领导干部身上却屡见不鲜。有的“权为己所用”,能给自己带来好处的就“当仁不让”,凡是认为“出力不讨好”的便销声匿迹,漠视责任,不推不动,甚至推了也不动;有的“利为己所谋”,大搞权力寻租,坠入贪腐犯罪深渊;有的“情为哥们所系”,能给“圈子”和特定对象施恩惠的事,迫不及待地乱作为,不惜损害原则,牺牲公共利益。

    这种“选择性作为”带来的恶果是,一方面,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权力频频罔顾党纪国法而越轨,肆意乱为污染政治生态;另一方面,一些领导干部漠视民生疾苦,漠视国家与民族的长远利益,见“险滩”而却步,遇“硬骨”而先逃,对全面深化改革,空喊口号不落实,对绕不过去的矛盾,听任恶化,哪怕积痈成患也不作为。

    要想避免和消除这样的“选择性作为”,就必须对权力的责任和义务做出清晰的界定,并对履行责任与义务的情况做出准确的评价,以规范的制度约束权力的运行,让各种监督真正落地。只要让权力的一举一动都在“阳光”之下,只有任何一次不作为与滥作为都能受到惩罚,才能确保官员严守用权伦理,确保权力永不脱轨。(李劭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