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六五普法”的名义重申国旗法

06.10.2014  13:51

   作者:张西流

  国庆期间,很多单位都升起国旗。大街小巷,五星红旗迎风招展,庆祝伟大祖国65岁华诞。不过,应该注意的一点是,按照国旗法第十二条规定: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这里的“应当”,就是“应该”和“理所当然”的意思。(10月5日《人民日报》)

  国庆期间,看到五星红旗迎风招展,一种民族自豪感和爱国情怀油然而生。国旗是国家的象征,随着国旗的冉冉升起,昭示着伟大祖国昂首屹立于世界之林。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是国旗法的必然要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国旗“只升不降”现象,在各地较为普遍,从小处讲,是一种懒惰行为;从大处讲,损害了国旗的权威,亵渎了国旗法的尊严。

  问题是,国旗“只升不降”还在其次,在一些地方和一些单位,“只升不降”的国旗,出现了褪色、破损、落地等状况,人们却司空见惯、置之不理。比如,2011年12月12日,珠海女子中学的国旗,由于顶端出现破损,向下滑落,致使整面国旗耷拉成一条红色的绸缎,不少市民误以为降半旗。山西省清徐县两位老人,2007年先后被县人民法院连续两次拘留。他们之所以被拘,是因为几次去县法院徐沟法庭,都看到本该升起的国旗斜掉在地上无人管。三次提醒法庭相关工作人员之后,国旗不仅没有被升起,反而给自己引来了祸端。

  不可否认,无论是国旗“只升不降”,还是悬挂的国旗出现褪色、破损、落地等状况,均违反了国旗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国旗法第十六条规定:“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当然,出现上述这些状况,我们不能上纲上线地指责这是不爱国的表现,但至少暴露出了一些单位和工作人员工作懒惰,将国旗升降当成了“一次性工作”;特别是,对国旗法一知半解,或根本不懂,从而对国旗和国旗法缺乏敬畏之心。

  因此,在庆祝伟大祖国65岁华诞之际,有必要提醒一下有关部门,应以“六五普法”的名义重申国旗法。首先,应将学习贯彻国旗法,纳入“六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使全民接受一次国旗法的普法教育。特别是,要从孩子抓起,使国旗法成为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必修课”。只有懂国旗法,我们才会严格遵守国旗法,才会严格落实每一次升降国旗活动,才会更好地弘扬和传承爱国主义精神。(张西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