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查房”判决释放法律善意

04.08.2015  10:34
原标题:“以人查房”判决释放法律善意

去年5月,南京小伙陈峰的父亲突然去世。作为独生子的他为了继承父亲财产,去住房管理部门查询父亲生前名下的房产明细,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陈峰将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陈峰的诉请,判令被告南京市住建委履行查询陈某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法定职责。(8月2日中国新闻网)

此案是南京首个要求“以人查房”的案件,面对被继承人突然离世造成房产信息不明的状况,该案判决突破了现有“不能以人查房”的限制,对继承权人查询房产信息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对于今后房屋信息查询的规范,有着鲜明的示范效应和现实意义。

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房屋权属信息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等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在申请查询房产信息时,要提供房屋坐落以及权证编号信息,来作为查询检索方式,不能仅仅以姓名作为查询条件,即不能“以人查房”。

问题是,正是因为父亲突然去世造成房屋遗产信息不明,继承人才申请查询,包括有无房屋遗产以及房产的具体坐落、面积、房产证号等,但查询机构首先要求提供房屋坐落以及权证编号,这就从事实上使得此类情况下,子女等要查询长辈房屋遗产信息成为不可能。

根据《物权法》,房屋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根据《继承法》,子女对父母遗产享有继承权。本案中,原告陈峰系死者陈某遗产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陈某名下究竟有无、有多少房产,与陈峰的继承权利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陈峰有权查询其父名下房屋登记信息,否则不但与《物权法》不符,也势必影响其继承权的实现。

可见,陈峰作为唯一的遗产继承人,申请查询亡父房产合情合法,但南京住建委拒绝受理也有部门规章可循,并由此让陈峰遭遇“查询难”。而法院的判决认为,陈峰作为享有继承权的利害关系人,依据《物权法》规定享有查询父亲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主体资格。并指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检索条件的设置,应当方便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获取信息。遂在查明“以人查房”并无技术障碍的情况下,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陈峰的诉请,判令被告南京市住建委履行查询陈某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法定职责。如此裁判,既严格依法保护了公民的物权和继承权,也明确化解了法律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打架”,让今后“以人查房”及相关政府服务真正有法可依,释放出法律的浓浓善意。

法是公平良善之术”,这应是所有法律法规的立法初衷和本意。法院、法官作为司法者,应以公正司法来充分释放法律的初衷和善意,而作为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行政服务过程中,也应把握好法律的善意本质,并自觉遵循上位法的规定和精神,通过依法行政,有效释放法律的善意“红利”,福泽民众,而不是囿于部门规定、部门利益和管理思维而无形中提升群众办事“门槛”,客观上制造各种行政壁垒和障碍,导致老百姓“办事难”。

当前,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各部门简政放权,方便老百姓办事。行政部门在制定、执行涉及公众利益的相关规定时,也需要与时俱进,少些管理思维,多些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质量和效率,让法律、政策的善意和改革的红利不断释放,造福社稷民生,这是大势所趋,也是民之所盼。

文/符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