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超批准取水量50%以上 超取水量加价3倍征收
甘肃新闻网兰州6月30日电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6月27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2010年5月26日发布的《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依据《办法》,我省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火力发电循环式等工商业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20元/立方米,地下水0.30元/立方米。农业生产用水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005元/立方米,地下水0.01元/立方米。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0.001元/千瓦·时。水力发电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力发电用水0.005元/千瓦·时,其他发电用水0.003元/千瓦·时。洗浴、洗车、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直接取用水的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1.00元/立方米,地下水2.00元/立方米。
同时《办法》提出,取水人应当依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量取水,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10%—3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1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30%—5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2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50%以上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3倍征收水资源费。 (记者 吕 霞)
原文标题:《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8月起施行
超过批准取水量50%以上,超取水量加价3倍征收
原文链接:http://szb.gsjb.com/jjrb/html/2014-06/30/content_1316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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