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旧城区改建项目需征得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04.12.2015  09:12

  原标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旧城区改建项目需征得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中国甘肃网12月4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首席记者 崔亚明 实习生 王思涵) 12月3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了解到,兰州市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规定: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需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在申请房屋征收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意见征询结果材料。

   申请房屋征收需提交五要件

  根据规定,房屋征收计划阶段,项目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五要件:1.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2.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4.征收补偿资金及安置房屋落实情况;5.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此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除提交前述规定材料外,还要提交项目纳入市或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还应当提交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意见征询结果材料。

   旧城区改建七成被征收人不认可补偿方案需听证

  根据规定,经过审核(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需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期满后,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7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规定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不搬迁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区(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式、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签约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就近位置设立现场办公室,工作人员戴牌上岗,在现场办公室处理征收补偿的日常工作。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对申请参与征收项目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审查并公布。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分户评估报告和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必须公示,并接受现场咨询。公示期满分户评估报告在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下逐户送达,书面告知对评估报告异议的处理程序,送达回执必须存档。

  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意见报请区(县)政府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决定应当送达被征收人并保留送达凭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