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亭县工商局城区分局调处了一起因代金券不能使用引发的消费投诉。
黎先生到某火锅店用餐,结账时出示了之前在该处消费时获赠的一张面值为48元的代金券,商家称这张代金券已过期,不能使用。但黎先生认为代金券上并未标明使用截至期限,应该可以使用,双方理论未果。
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发现,代金券的券面上确实没有注明使用期限,认定消费者反映属实。执法人员向经营者宣讲了《消法》的相关规定,经调解,最终火锅店负责人向消费者道歉,并表示黎先生可以用此代金券在店里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