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朱玉: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监察法

14.03.2018  17:01

      3月13日,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甘肃代表团在驻地举行全团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玉在审议时说,监察法草案内容成熟,完全赞同。


      朱玉代表说,制定国家监察法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开展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了压倒性胜利,这个历史性成就来之不易,还需要进一步加以巩固,这也是人民群众的期盼。为了加强党中央对反腐败的集中统一领导,整合反腐败力量,实现监察全覆盖,构建统一指挥、权威高效的反腐体系,党中央决定实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前,这项改革已逐步推开,特别是刚刚颁布实施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国家监察体制和监察委的宪法地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宪法规定,需要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进一步明确监察委的职责权限、履职程序、方法手段、保障机制等,为监察委依法履职尽责提供法律依据。这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也是我们国家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生动实例。


      朱玉代表认为,监察法草案特色鲜明,具体表现在:一是突出了党的领导,坚持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道路的创新之举,充分体现了“四个自信”。二是突出了法治反腐。监察法草案赋予监察委必要的调查权限,特别是用“留置”取代“两规”“两指”,使“留置”有了法律地位,同时“留置”的程序和权限也得到严格规定,使监察机关履职尽责于法有据,可以更好地实现纪法衔接、法治反腐。三是突出了监察全覆盖。监察法草案确定了六类监察对象,使监察对象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特别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一兜底条款,将党中央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要求落到实处。四是突出了人权保障。监察法草案专设监察程序一章,从审批权限、操作规范、调查时限和请示报告等方面,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作出严格规定,尤其是注重对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体现了惩治与保护相结合、监督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惩治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求。五是突出了自身监督。监察法草案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举措,以法律形式把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的实践创新成果固定下来,把审查调查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有效回应了各方面的关切。除内部监督外,监察法草案还规定了党委监督、人大监督、群众监督及司法机关制约监督等多种外部监督方式,形成了严格的监督制。
      朱玉代表表示,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监察法。甘肃检察机关将认真学习监察法草案,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监察工作的职能范围、程序措施和体制机制,建立完善案件线索移送、监察委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衔接等工作机制,实现监察调查与检察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精准打击、有效防范职务犯罪的合力。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积极配合监察委依纪依法坚决查处,确保检察队伍忠诚干净。结合检察工作实践,朱玉代表就贯彻执行监察法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建议尽快完善留置场所设置管理相关配套制度。二是建议健全完善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配合制约机制。